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處理
現金流量套期會計處理
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為現金流量套期儲備,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F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中較低者確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
2.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
每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為當期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變動額。
(二)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套期無效的部分(即扣除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或者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一項適用于公允價值套期會計的確定承諾時,企業應當將原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轉出,計入該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二)對于不屬于本條(一)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企業應當在被套期的預期現金流量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將原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三)如果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是一項損失,且該損失全部或部分預計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的,企業應當在預計不能彌補時,將預計不能彌補的部分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當企業對現金流量套期終止運用套期會計時,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被套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期仍然會發生的,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予以保留,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被套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期不再發生的,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預期不再極可能發生的被套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期仍然會發生的,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予以保留,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包括對作為凈投資的一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的貨幣性項目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于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套期有效的部分,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全部或部分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相應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套期無效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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