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運用套期會計的情形有哪些
終止運用套期會計的情形有哪些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運用套期會計:
(一)因風險管理目標發生變化,導致套期關系不再滿足風險管理目標。
(二)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三)被套期項目與套期工具之間不再存在經濟關系,或者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經濟關系產生的價值變動中,信用風險的影響開始占主導地位。
(四)套期關系不再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其他條件。在適用套期關系再平衡的情況下,企業應當首先考慮套期關系再平衡,然后評估套期關系是否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終止套期會計可能會影響套期關系的整體或其中一部分,在僅影響其中一部分時,剩余未受影響的部分仍適用套期會計。
套期關系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不得撤銷套期關系的指定并由此終止套期關系:
(一)套期關系仍然滿足風險管理目標;
(二)套期關系仍然滿足本準則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其他條件。在適用套期關系再平衡的情況下,企業應當首先考慮套期關系再平衡,然后評估套期關系是否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套期工具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一)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而且該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書面文件所載明的風險管理目標的組成部分。
(二)由于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套期工具的原交易對手方變更為一個或多個清算交易對手方(例如清算機構或其他主體),以最終達成由同一中央交易對手方進行清算的目的。如果存在套期工具其他變更的,該變更應當僅限于達成此類替換交易對手方所必須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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